我以自己的名义替朋友在出北京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车,并签订了租赁合同。但两个月租期届满之后,朋友连人带车都不见了,他既未将车还北京租车公司,也未继续付租金。
出租汽车公司找到我,要我返还车辆和有效证件,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,如果我不还车,则应按车辆的残值(折旧后的价值)进行赔偿。否则就上法院告我,请问法院会支持出租车公司的请求吗?
李春荣法官:你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汽车租赁公司签了租赁合同,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,你就成为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。
合同生效后,你就负有及时支付约定的租金,并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,依约将车辆及有效证件返还出租车公司的义务。
虽然你所租的车因为朋友的原因而下落不明,但你作为车辆的承租人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合同另一方——出租车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责任,况且你本身也对车辆保管不善,也存在过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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